海关总署又添主动披露政策新福利!

2022-07-12 23:40:48 admin 0

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

2022年6月30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(以下简称“新公告”),明确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。与同时废止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(以下简称“旧公告”)相比,增加了哪些福利呢?下面就让我司带着你读新公告具体来了解一下吧!


01


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,推动外贸保稳提质,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,现就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(以下简称‘涉税违规行为’),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”


划重点:由旧公告的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”表述成新公告的“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”。


02



“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”


划重点:由旧公告的三个月内放宽到新公告的六个月内。


03



“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,漏缴、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%以下的,或者漏缴、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。”



划重点:由旧公告的三个月后放宽到新公告的六个月后,但期限也收缩在新公告的一年以内,超过一年的不能享受新公告的政策红利;漏缴、少缴税款比例和金额也相应提高,分别由旧公告的10%、50万元提高到新公告的30%、100万元。


04


“进出口企业、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,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,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。符合规定的,海关予以减免。”


划重点:税款滞纳金减免不是自动减免哦。需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向海关申请,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“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”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,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。


05


“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。”


划重点:新公告明确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主动披露。


06


“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需填制《主动披露报告表》,并随附账簿、单证等材料,向报关地、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。”


划重点:增加了受理主动披露的海关单位,咱们办事更加方便啦。


INFORMATION

注   意   事   项


新公告虽然给企业释放了更多政策红利,但广大企业朋友们在使用这一新政策时,需要注意:


(一)


新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,旧公告同时废止。新公告有效期有时间限制,请各位重点关注。


(二)


本公告主动披露是针对“涉税违规行为”量身定做的。“涉税违规行为”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,如果不影响税款征收,不按照新公告的规定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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